我公司屬于進行農產品批發銷售的一般納稅人,2017年8月份從一家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小規模納稅人公司采購農產品一批并取得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金額10000元,增值稅額300元,請問是否抵扣300元的增值稅額?
不是抵扣3%,應該抵扣10%即1000元的增值稅。
賬務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 9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000
貸:銀行存款 10300
財稅〔2017〕37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一)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財稅[2018]32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規定:
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二、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
三、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